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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访问量: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doc

一、行政检查主体

(一)行政检查主体名称: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二)行政检查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三)行政检查承办机构:种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

(三)检查人员情况(照片、姓名、职务、证号)

  执法支队支队长赣ZFB0140008

涂冲冲  职员  执法证号:赣ZFB0140058

二、行政检查范围

    赣州市

三、行政检查依据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四、行政检查权限(职责)

(一)总的职责:承担对全市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管理,检查。

(二)行政检查(共1项)

1. 行政检查事项一: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2. 检查内容:1)农药生产许可证; 2)农药登记证;3)农药产品标签情况; 4)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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