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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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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机关

(三)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赣州市畜牧兽医局

(四)执法人员情况(彩照、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手机号)


1、李良鉴   市畜牧局副局长  赣ZFB0140019    

2、黄美峰   兽医科科长      赣ZFB0140021   

3、杨绍君  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赣ZFB0140045  

二、行政执法范围赣州市

三、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部门规章

1、《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2号)

四、行政执法权限(职责)

)行政检查(共1项)

行政检查事项一: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1.兽药生产企业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2.兽药生产企业建立兽药购销记录的情况。3.兽药生产企业建立兽药保管制度的情况。4.生产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5.兽药生产许可证检查。6.执行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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