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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访问量: 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docx 赣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运行流程图.doc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粮食行政执法检查

(三)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执法监督科

(四)执法人员情况

 

姓名:肖泽仙    职务:科员

执法证号:736070008(国粮局证)

 

姓名:吴慧伶    职务:四级主任科员  

执法证号:赣JDB0140007

二、行政执法范围赣州市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三)省市规章:《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四)自由裁量权基准:《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四、行政执法权限(职责)

(一)执法工作总的职责:对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粮食应急预案、各类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供应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检查(共1项)

1. 行政检查事项一: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2、《江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赣粮发〔2011〕10号)第七条。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6、《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国粮调〔2016〕22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行政检查程序

“赣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运行流程图”(详见附件)

六、行政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公示”栏中的“行政检查”向社会公告。

七、行政救济方式

对市局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不服,以及对行政检查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江西省粮食物资和储备局执法监督处举报。

对市局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行政处罚公示的途径救济。

八、监督举报方式

(一)监督举报地址、电话: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科8196302

(二)监督举报电子信箱:lsjjdk@ganzhou.gov.cn

(三)处理反馈程序

1、对市局监督检查人员的举报,由市局组织人员及时开展调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采用书面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举报人。

2、对县级监督检查人员的举,由市局查处或书面委托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采用书面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举报人。

3、被举报的监督检查人员违规需行政处分的,由市局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同级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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