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何强
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7019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对你加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作出扣押决定书(赣市环扣字〔2021〕2号),因案件情况复杂,调查取证需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依法决定延长扣押期限(延长时间从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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