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1〕38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会昌县兴业新型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3L271357923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彭迳村
法定代表人:黄水圣
接群众举报,2021年12月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会昌县兴业新型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及时按《脱硫塔操作简要规程》在碱液循环池内加片碱或石灰,双碱法脱硫除尘器没有发挥脱硫用途,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2)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测得该砖厂入喷淋塔处碱液循环池中喷淋水pH值约为3,同时对碱式水膜除尘脱硫设备碱液循环池入喷淋塔前池中喷淋水进行采样,委托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检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检测;(3)12月11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GJHB〔2021〕04245)显示:双碱法脱硫除尘器碱液循环池入喷淋塔前池中喷淋水pH值为3.8;(4)破碎制备车间内用于降尘的雾炮机于2021年11月底损坏,未及时修复,致使生产期间破碎和投料区等工序未喷淋降尘,且未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 会昌县兴业新型砖厂厂长庄良才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会昌县兴业新型砖厂提供的《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运行台账》和12月11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GJHB〔2021〕04245)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四十二 条第 四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 条第 二 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 条第 三 项规定,责令你公司 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会昌县兴业新型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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