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1〕33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龙南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60728MB1K390794
地址: 龙南市龙海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曾义祝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你公司开展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1年10月14日,龙南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龙南县垃圾填埋场)外排废水总氮超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限值4.06倍。
以上事实,有 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 HB(2021)02505)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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