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1〕48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崇义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60726MB1K74835Y
地址: 崇义县城塔下桥桥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钱伟斌
2021年12月2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崇义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位于横水镇水口村葛牛坳的崇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横水镇水口村葛牛坳的崇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360726MB1K74835Y001R)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对厂界废气、排水井、污染扩散井、本底井开展自行监测,且污染监视井的监测频次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不符。
以上事实,有 2021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环卫办副主任廖远航、崇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长邹扬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360726MB1K74835Y001R)复印件、检测报告[江西亿科检字(2021)第W09128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 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360726MB1K74835Y001R)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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