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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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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147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何芳桂                          

公民身份号码362133********4415                       

址: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崇贤乡太平村月光组23号            

202192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南康区龙回镇何生废机油回收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回收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回收部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2、你回收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回收部即投入使用;

3、你回收部废矿物油贮存仓库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废机油、废液压油的容器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1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得知,南康区龙回镇何生废机油回收部已于2021年9月29日核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8日、10月19日对你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由你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九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款第的规定,责令你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停止回收部项目建设;3、回收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验收前,回收部不得投入使用;4、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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