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1〕44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何芳桂
公民身份号码: 362133********4415
住址: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崇贤乡太平村月光组23号
2021年9月2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南康区龙回镇何生废机油回收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回收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29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将你回收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回。2021年7月1日,你回收部收集了赣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7.462吨废机油(危险废物类别、代码:HW08、900-214-08)并贮存在回收部废矿物油仓库。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得知,南康区龙回镇何生废机油回收部已于2021年9月29日核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 2021年9月28日、10月19日对你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由你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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