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1〕46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会昌县宏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33MA35XN9C5F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周田镇桥塘村石陂小组
法定代表人: 刘长有
接群众举报,2021年12月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会昌县宏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采矿区挖机正在采挖原料并运输投料,但配套抑尘设施(雾炮机)未正常开启,现场可见粉尘飞扬;(2)双碱法脱硫除尘装置碱液循环池加碱池内水无法循环至回收喷淋水池中,加碱台账记录显示加碱时间为早上7点50分,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3)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测得双碱法脱硫除尘器碱液循环池入喷淋塔前池中喷淋水pH值约为4,同时对该公司双碱法除尘器碱液循环池入喷淋塔前池中喷淋水进行采样,委托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检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检测;(4)12月11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GJHB〔2021〕04246)显示:双碱法脱硫除尘器碱液循环池入喷淋塔前池中喷淋水pH值为3.6。
以上事实,有 会昌县宏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长黄永洪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采样取证登记单》、会昌县宏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运行台账》和12月11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GJHB〔2021〕04246)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四十二 条第 四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 条第 二 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 条第 三 项规定,责令你公司 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会昌县宏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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