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赣市环责改字〔2022〕4号
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787839XF
地址: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山新村石人凹
法定代表人:谢军英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中心反馈的异常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数据分析,发现会昌县垃圾填埋场废水排放口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小时数据极低(有时达到地表水Ⅰ类水质标准),进一步查看在线视频监控,发现会昌县垃圾填埋场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站房存在无关人员频繁进出,从事与自动监控无关活动且废水排放口处排入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池的三股废水颜色存在差异,一根橙色疑似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插入了其中一根清澈排水管中。
针对上述情况,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对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负责运营的会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省平台简称:会昌县垃圾填埋场废水排放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通过招投标负责运营的会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采样池有1根生化系统产水排污管和2根DTRO产水排污管,均正在出水汇入水质自动采样器的采样池中,但你公司操作人员将连接水质自动采样器的橙色塑料细软管采样头插入在生化系统产水排污管中,涉嫌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对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谢世金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员邓运进、化验员陈琪、试用期维修工吴志有、会昌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该项目验收对接事项的职工刘观文、江西远鑫资源循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维技术人员胡杨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监控录像、现场检查执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停止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有效。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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