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1 |
物质帮助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市人社局 |
2 |
物质帮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市人社局 |
3 |
物质帮助 |
最低社会保障 |
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月按照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4 |
物质帮助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1000元不等 |
市民政局 |
5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赣州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 |
市民政局 |
6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赣州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 |
市民政局 |
7 |
物质帮助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具有赣州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具有赣州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8 |
物质帮助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市民政局 |
9 |
物质帮助 |
困难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资助 |
享受特困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
市医保局 |
10 |
物质帮助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1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5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市卫健委 |
11 |
物质帮助 |
司法救助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
市法院 |
12 |
物质帮助 |
公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 |
市司法局 |
13 |
物质帮助 |
*公租房优先摇取轮候资格 |
有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 |
公租房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的申请家庭可优先摇取轮候资格 |
市城市住房 服务中心 |
14 |
照护服务 |
老年人能力综合 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与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合并开展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
15 |
照护服务 |
分散特困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16 |
照护服务 |
集中特困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17 |
照护服务 |
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 |
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脱贫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市民政局 |
18 |
照护服务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市民政局 |
19 |
照护服务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0 |
照护服务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完全或重度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市民政局 |
21 |
照护服务 |
*居家养老支持服务 |
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度残疾家庭、领取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以及其他突发困难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 |
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100元标准,按需求提供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22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探访服务 |
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 |
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 |
市民政局 |
23 |
关爱服务 |
意外伤害保险 |
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
市民政局 |
24 |
关爱服务 |
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按照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年提供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等 |
市卫健委 |
25 |
关爱服务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优先服务 |
市卫健委 |
26 |
关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
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 |
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 |
市医保局 |
27 |
关爱服务 |
老年教育 |
退休和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大学(学校)、社区老年教育教学点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减免贫困老年人学习的学费 |
市教育局 市委老干部局 |
28 |
关爱服务 |
进入文化旅游设施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的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 |
市文广新旅局 市科学技术协会 |
29 |
关爱服务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快速公交线路除外) |
市交通运输局 |
30 |
关爱服务 |
自愿随子女迁移 户口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全市城镇区域内,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
市公安局 |
注:标“*”的为我市在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增加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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