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路径。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11部门《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打造赣州老年助餐服务“幸福食堂”品牌,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增进老年人福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解决居家老年人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事实无人照料等老年人)“就餐难”问题这一目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政府统筹指导下打造一批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幸福食堂”和老年助餐点,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公益为主、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到2024年底,巩固拓展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安养工程”试点成果,每个县(市、区)建成至少5个“幸福食堂”或老年助餐点,打造“15分钟老年助餐服务圈”;到2025年底,因地制宜稳步增设“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助餐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可持续运营机制进一步健全;到2026年底,“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有效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多元筹资渠道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聚焦重点,适度普惠全体老年人。老年助餐服务重点保障有助餐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为其提供助餐服务,给予适当优惠或补助;其他全体老年人助餐按低于市场价收费。
(二)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助餐服务网。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有计划、分年度推进实施。优先在老年人居住集中、活动集中、位置便利的地点,通过“功能叠加一批、新建改建一批、整合利用一批、邻里互助一批、配餐送餐覆盖一批”,构建以中心食堂为骨干、社区老年助餐点为支撑、辐射居民小区和老年人家中的助餐服务网络。
(三)坚持常态长效,增强助餐点造血功能。健全“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运营筹资机制,鼓励“幸福食堂”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就餐服务,通过社会化运营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六化”标准体系
1.标识标牌统一化。老年助餐服务网点统一命名为“**社区(村)幸福食堂”,统一标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并编号管理(详见附件4),点位(含纳入管理的餐饮单位)大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标识牌。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在就餐区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单独设置的“幸福食堂”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适老化原则上,根据地域特色统一空间布局和装修设计标准。
2.助餐服务规范化。按照《赣州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服务管理规范》(见附件2)要求规范老年助餐服务,对“幸福食堂”进行标准化建设、适老化改造、规范化管理。“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根据周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每周食谱,并提前向老年人公开;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
3.服务内容多元化。鼓励“幸福食堂”将助餐服务与其他为老服务项目结合,利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活动,让餐桌同时成为“书桌”“茶桌”“棋牌桌”。鼓励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老年人用餐需求同时,延伸提供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等服务,探索社区居家“一站式”养老服务解决方案,不断扩大用户规模,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4.服务方式智能化。依托省、市、县(市、区)各类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查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构建完善“老年食堂地图”模块,让老年人或家属在手机上能够一张图找到“幸福食堂”和老年助餐点、一张菜单方便订餐、一键支付结算。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保卡中开通老年助餐服务功能,采用“卡、码、脸”等多种身份识别技术,逐步实现“同城共享、一卡通用”,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
5.各方责任清单化。“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经营主体,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严把食品采购、加工、贮存、清洗消毒、留样和人员健康管理等关口,鼓励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幸福食堂”,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同步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特种设备、房屋、人身和交通等安全管理责任,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民政、发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和消防等,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履行监督指导、政策扶持等责任,同步加强消防、燃气、食品、特种设备、交通等安全监管,处于交通要道的“幸福食堂”要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6.监督管理常态化。县(市、区)要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的价格和质量进行常态化评估,结合安全管理、用餐人数、老年人满意度、政府部门或第三方评估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对“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的扶持政策,并建立一票否决事项、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各类机构、网点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开展联合巡查等日常监管,至少每半年向社会通报一次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二)探索“九种”助餐模式
1.“老年餐桌”模式。以街道为单位,就近选择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社会餐饮企业作为老年助餐点,开辟就餐区部分区域添置适老化餐桌作为“老年餐桌”,提供“老年营养套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就餐、配送餐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幸福食堂”,鼓励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
2.机构配餐模式。利用养老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为周边社区(农村)老年人提供长期稳定就餐、配送餐服务。深化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成果,支持和引导运营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3.社会送餐模式。中心城区及县城,可通过与送餐网、外卖送餐公司合作等形式,为享受政府补助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发挥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低龄健康老年人、志愿者等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可建立积分兑餐制度,提高各类社会力量送餐积极性。
4.中心食堂(厨房)模式。每个街道及城关镇可依托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至少打造1个具备膳食加工、集中用餐及配餐送餐等功能的中心食堂(厨房),集中就餐区能同时满足30人以上集中就餐。中心食堂(厨房)要具备对周边数个社区的老年人开展配送餐服务的能力。
5.社区食堂模式。老年人口多、助餐服务需求大的社区可单独建设运营社区“幸福食堂”,也可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建,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接、社会餐饮企业运营社区“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6.网点助餐模式。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等,在社区、小区设置老年助餐点(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作为配送中转或集中用餐场所)。老年助餐点原则上应能够同时满足10人以上集中就餐,为老年人就近取餐、用餐和送餐进小区提供便利。
7.物业助餐模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距离近、人员熟、条件好等自身优势,在符合条件、安全要求的居民小区开办“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为老年人开展就餐、送餐服务。
8.农村助餐模式。依托已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一老一小幸福院”、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存量设施,为在互助养老设施、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有需求、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服务。尚未建设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或“一老一小幸福院”的行政村,要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中心自然村布点,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老村部、校舍以及民房等资源,因地制宜改造成为助餐服务点,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地通过设立中心食堂(厨房),为周边若干个行政村提供配送餐服务,降低运营成本。
9.邻里助餐模式。针对山区地广人稀等特点,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鼓励邻里助餐点参与服务的居民签订邻里互助协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议事协调作用,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或配套文件,有计划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适时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督促约谈,防止工作走偏变样。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政策联动的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
(二)强化政策扶持。市、县财政每年要统筹安排“幸福食堂”和老年助餐点运营补助资金,根据“幸福食堂”和老年助餐点实际就餐人次和效果发挥情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下拨补助资金。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三)坚持有偿服务。老年助餐服务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要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分类给予差异化用餐补贴,确保服务可持续。要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庭形成正确的观念,合理负担就餐费用。要力戒形式主义,杜绝相互攀比,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多途径提高老年助餐服务和补贴政策的知晓率,重点宣传“幸福食堂”和老年助餐点点位、联系方式、补贴政策和“助餐地图”,大力宣传养老助餐服务工作进展、成功做法、典型经验、社会效益等,扩大“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的影响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运营。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大胆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老年助餐服务发展路径,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经验做法。
五、本工作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赣州市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2.赣州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服务管理规范
3. 县(市、区)“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备案表
4.赣州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标识
附件1
赣州市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主要职责 |
责任单位 |
1 |
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
市民政局 |
2 |
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按规定落实“幸福食堂”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
市发展改革委 |
3 |
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
市财政局 |
4 |
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5 |
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 |
市自然资源局 |
6 |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7 |
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 |
市农业农村局 |
8 |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
市商务局 |
9 |
依法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10 |
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
市税务局 |
11 |
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 |
附件2
赣州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
服务管理规范
一、具有合法的资质
1.经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2.有乡镇(街道)、村(社区)或餐饮企业提供的可用于助餐服务的场所。
3.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建筑与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一)“幸福食堂”
1.有与助餐规模相适应的餐厅,能同时满足30人以上集中就餐。
2.助餐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方便。餐厅有配套的供老年人及特殊人群使用的适老化桌椅、用具等。
3.无障碍设施连续可用,有无障碍慢坡通道、楼梯扶手设备等。
4.有统一规范的标识、名称、牌匾、编号。
(二)老年助餐点
1.开辟专区,设置“老年餐桌”,能同时满足10人以上集中就餐。
2.助餐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方便。“老年餐桌”配套供老年人及特殊人群使用的适老化桌椅、用具等。
3.有统一规范的标识、名称、牌匾、编号。
三、日常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1.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好食品留样,有健全的老年餐供餐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记录制度、奖惩制度。
2.餐饮服务基本标准。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饮食习惯,餐食原则上按照荤素搭配、汤饭搭配等方式制作,做到营养丰富、合理和均衡。就餐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每次就餐后应进行清洁。
3.实行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开放时间、服务范围、餐品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员工健康证、食品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等须上墙公示。
4.服务人员日常管理及服务接待有详细记录。
5.助餐配餐服务收费价格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食堂运营机构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6.“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因成本变动要调整收费价格的,应按照协议约定征得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同意,并提前向服务对象公示。
附 件 3
县(市、区)“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备案表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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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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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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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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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类别 |
□中心食堂(厨房) □社区老年食堂 □物业服务企业 □社会餐饮企业 □养老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运营机构 □老年助餐点 □农村助餐服务点 □邻里助餐点 □社会力量参与配送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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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资质 |
□法人登记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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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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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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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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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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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 |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服务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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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申报意见 |
□同意申报 □不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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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意见 |
□同意备案 编号: NO. □不同意备案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经营主体各一份。
附 件 4
赣州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标识
一、统一标识
二、统一名称
***社区幸福食堂
三、统一牌匾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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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一编号
(一)“幸福食堂”:行政区划+三位数(功能区四位数)+A,如“NO.360702001A”、“NO.3607020001A”;
(二)老年助餐点:行政区划+三位数(功能区四位数)+B(助餐点),如“NO.360702001B(助餐点)”、“NO.3607020001B(助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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