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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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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执行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权益,促进我市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试点一年来运行情况和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现就《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

3.《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

5.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60号);

6.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2〕3号);

7.《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赣市人社发〔2022〕4号)。

二、主要内容

《关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重点围绕参保范围、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争议处理和其他事项等六个部分。

(一)参保范围

明确赣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并获得报酬或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二)参保缴费

明确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或劳动收入,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暂按用人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标准缴纳,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即行业基准费率的30%)。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的,各平台企业均可为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三)认定和鉴定

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的受理和认定,由承办机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市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情形参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1〕110号)第十条规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及用人单位申请职业伤害认定时,应提交接单时间、接单地点、行程轨迹等接单数据以及事故伤害材料等信息,配合做好调查等工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经承办机构认定后,委托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四)待遇支付

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以下项目:一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含待遇提升部分)的项目,包括一次性身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二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不享受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五)争议处理

明确参保单位、参保人与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承办机构应将诉讼结果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备。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等政策,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工伤保险政策变化和补充工伤保险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时间

从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渠道:赣州市人社局工伤科0797-8991677。

市政中心南楼10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