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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出庭礼仪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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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均对律师出庭礼仪进行了规范。

身穿律师袍出庭的规定,早在2002年3月2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就有明确,该办法第2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第13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2016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法释〔2016〕7号),《决定》第四款规定:“将第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据了解,近年来不少省、市律师协会先后对身穿律师袍出庭问题加以强调。如,2021年8月,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出庭着装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律师协会加大对律师出庭着装规范的宣传力度;在本市组织安排的培训课程中,加入关于律师出庭着装规范的有关内容;各市律师协会要向律师事务所印发《承诺书》,组织本市每一名律师签署,要求律师本人对规范出庭着装事宜作出承诺,等等。2021年4月,赣州市律师协会印发《赣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出庭礼仪规则》,同年9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律师出庭着装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律师遵守法庭纪律、规范着装要求、注重职业礼仪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出庭礼仪,经摸底,发现身穿律师袍等出庭礼仪的落地在实践中推进缓慢,律师出庭多数是穿正装,多数律师仅在参加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时才穿律师袍。同时,根据市、县“法律服务回访中心和群众投诉中心”反馈数据显示,个别律师庭审中不遵守法庭纪律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全市共有专、兼职社会律师1452人,单独购置律师袍1025人,占律师总数的70.6%;全市律师2022年共出庭参加庭审31053次,身穿律师袍出庭6240次,占出庭总数的20.1%,律师出庭礼仪落实不到位。

为此,市司法局在学习借鉴各地经验做法基础上,拟会同市中级法院、市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出庭礼仪的意见(试行)》,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扎紧规范律师出庭礼仪的制度篱笆,树立赣州律师队伍良好形象。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律师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律师出庭着装规范要求、各方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等内容,共计13项条款。其中:

(一)律师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自觉维护法庭秩序,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以下行为:迟到早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岗的,必须提前告知法院工作人员,并作出解释说明;携带或出示扰乱法庭秩序的标语、条幅、传单等物品;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发表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拨打或接听电话,翻看与庭审活动无关的电子设备、报刊、书籍等;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打瞌睡等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二)律师出庭着装的规范要求。律师出庭应保持仪表端庄,并按规定配套着装:内着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西装裤、皮鞋,女律师可着西装套裙;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穿着律师出庭服装的,应穿着正装出庭。不得穿拖鞋、凉鞋、沙滩鞋等与出庭礼仪不相称的鞋子。男律师不宜佩戴项链、手链、耳环等饰品,女律师不宜佩戴与出庭礼仪不相称的大件饰品;律师应当保持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对于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庭审活动,律师是否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可由律师根据庭审要求、环境条件把握处理。

(三)各方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市律师协会应当统筹协调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每一名执业律师签署《承诺书》。依托“赣南律师学院”,在律师执业培训课程中加入关于律师出庭着装规范的有关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应当通过旁听庭审、书面去函、走访调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律师出庭礼仪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经市律师协会纪律和奖惩工作委员会查证属实确有违反本意见的,将依据有关纪律处分规则视情节给予律师相应纪律处分。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