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各政府采购主体行为提供了支撑。
一、通知起草背景和目的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各地要按照规定做好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运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21号)规定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江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2023年江西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重点工作安排及指标提升计划》将“逐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当事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实现政府采购系统和信用江西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对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四方的评价体系,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列入政府采购指标管理重点举措。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拟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行为规范进行汇总和细化,进一步规范四方行为,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特点
从规范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行为入手,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履职履约评价指标,保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一项目一评价”的方式,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互评,并通过结果应用让政府采购工作能够切实落地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一是评价内容完整全面。文件以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作为评价对象,分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四个部分,从采购项目业务能力、采购文件编写质量、抽取专家、评审过程、后期处理询问质疑、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等各方面明晰责任事项,内容完整全面,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
二是评价指标细化明确。结合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行为,列举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具体行为准则,包括《江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购人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填写、评审专家填写、供应商填写四部分内容。具体涵盖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评价(16条)、采购人对评审专家评价(19条)、采购人对供应商评价(15条)、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评价(12条)、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评价(19条)、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评价(8条)、供应商对采购人评价(11条)、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评价(10条)、供应商对评审专家评价(6条)、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评价(16条)、评审专家对采购人评价(5条)、评审专家对供应商评价(5条)。同时,通过对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得分进行汇总计算,增强评价结果的可操作性,其中信用评价得分270分(含)以上为优秀,240分(含)至270分(不含)为良好,180(含)至240分(不含)为一般,180分(不含)以下为差。
三是结果运用科学可行。文件对“结果应用”进行了详细规范,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进行鼓励,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加强监管力度,综合采用通报、降低抽取概率、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运用,通过履职履约评价督促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规范主体行为,让四方信用评价工作切实有效落地,真正实现以评价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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