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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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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关

——解读《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1月25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建房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热点。在这样的背景下,条例在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方面有什么新的措施和要求?就这个问题,记者采访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刘越安展开解读。

刘越安说,农村房屋大部分属于自建房,受建设年代、建筑材料、建造技术等因素影响,使用年限越久越容易出现安全隐患。条例突出从源头上提高农村新建房屋建设质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具体来说,有四个方面的新举措和新要求:

明确了安全监管责任。条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了农村建房质量的责任链条,细化明晰了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任。如第五条,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建房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住建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等。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过程监督责任。同时,在监管措施和服务保障机制方面,条例明确了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指导签订合同、建筑工匠培训、建房过程巡查、开展竣工核实等具体保障和监管措施,同时也明确了建房村民以及施工企业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主体责任。

加强建房全过程监管。条例明确了农村建房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加强了农村建房的全过程监管。如第十二条,明确建房选址“禁止在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第十八条,规定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提交包含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等内容的建房承诺书。第二十条,明确了农村建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或者选择经过技能培训具备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房屋质量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明确农村建房应该按图施工,施工过程要遵守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使用合格建材等内容。

强化竣工验收核实。条例明确了农房建设的竣工验收程序,竣工核实和建房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如第二十六条,明确农村房屋建成后,建房村民要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情况由参与验收各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要求农村住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竣工核实。第三十四条,明确农房竣工后,有关建房的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竣工验收核实情况等作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统一归档,确保有据可查。

依法纠治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对农村建房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如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或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违反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建筑施工企业无图纸施工、不按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由县(市、区)住建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通过加强引导、强化约束,进一步压实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解读单位: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村镇建设科  李慰雄
咨询电话:0797-8278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