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财购处字〔202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兴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贡江大道枫叶江畔15栋1号写字楼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性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项目编号:GZXY2021-GZ-G007)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业绩要求市级以上,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