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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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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字〔202304

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5-8号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法办案场所物联网管控系统项目(项目编号:GZJS2020-GZ-G005)”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交换机、打印机、显示器等设备均属于集采目录,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在代理“赣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政中心监控模拟信号改数字信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JS2021-GZ-G003-1)”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交换机、显示器等设备均属于集采目录,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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