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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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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23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瑞金路18号紫金大厦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市救助管理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特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DS2021-GZ-C002)”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评分标准中的方案设置优秀等表述定义不明确的内容,服务稳定性承诺涉及地域歧视性;在代理“赣州市图书馆纸质图书项目(项目编号:GZDS2021-GZ-G003)”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评分标准涉及使用指定软件著作权、涉及经营年限、规模及采购需求内容进行加分在代理“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远程提讯平台项目(项目编号:GZDS2021-GZ-G001)”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评分标准培训方案设置“优秀”等表述定义不明确的内容,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请凭缴款码36070123000779401633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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