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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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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字〔2023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市景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市果业发展中心柑橘种苗病害检测项目(项目编号:GZJP2021-GZ-G001)”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方案分值未量化。“拟投入设备”未在采购需求中作出对应要求;在代理“江西省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赣州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GIS)系统及在线监测项目(项目编号:GZJP2021-GZ-G002)”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显示系统、空调、显示器等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标的物,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在代理“赣州市农业农村局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JP2021-GZ-C003)”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在代理“赣州市园林环卫管理中心赣州市沙河垃圾场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项目(项目编号:GZJP2021-GZ-C002)”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空调等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标的物,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请凭缴款码36070123000779401860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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