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皓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719号
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参加了江西阳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科研平台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XYC2022-GZ-G004 品目二)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15010元)。请凭缴款码36070123000793832069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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