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重点领域信息>公共资源配置>政府采购

在线检阅: 搜索

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3〕6号)

访问量:

赣市财购〔202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华创防伪印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河路32-15

你公司于2022121日参加了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赣州市行政审批局2022至2023年新开办企业首套公章免费刻制服务(项目编号:GZ2022-C018-2)的采购活动,经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发函调查等,发现你公司在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时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属于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情形,存在虚假提供承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的罚款(即?2775元)。请凭缴款码36070123000797803601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