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殡葬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市民政局在认真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广泛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出台了《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有关解释
1.定义: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安葬本辖区的村民骨灰,不得违规接受本辖区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管理服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如农村公益性骨灰寄存楼、堂、塔)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管理。公墓管理单位是指从事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机构或者组织。
三、《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35条,包括总则、服务对象、建设管理、墓区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第一章和第二章为总则和服务对象,共6条内容。明确了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违规接受本辖区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
(二)管理内容。第三、四、五、六章为建设管理、墓区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共20条内容。明确了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权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县属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其他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由乡镇(街道)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落实“一墓一档”等要求。
(三)监督检查。第七章和第八章为监督检查和附则内容,共9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对于价格违法、超面积建设、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公墓年检等情况做了相应明确。
四、主要管理要求
一是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及审批。应综合考虑人口死亡率、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进行规划布局。一般由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推行林地墓地复合利用。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是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收支管理。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县属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管理,收取的维护管理费统一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账户或县属国有企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赞助费等其他费用。
三是强化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检查。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日常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
本办法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
解读机关:赣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黄钢钢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797-899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