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持续巩固拓展殡葬改革成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如农村公益性骨灰寄存楼、堂、塔)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管理。公墓管理单位是指从事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机构或者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安葬本辖区的村民骨灰,不得违规接受本辖区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对下列人员免费提供安葬服务:
(一)农村低保户、农村特困户;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四)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 属于村级联建的公益性公墓,相关联建单位应形成书面协议,服务对象覆盖联建地村(居)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以服务半径、服务人数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年人口死亡率、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数量、布局和规模。
第八条 以村为单位建设的,一般由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或多村联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手续,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审批流程,统一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依法取得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使用林地的,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依法依规取得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或备案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保护自然环境,体现节地生态,减少硬化面积。推行林地墓地复合利用,在林地内依山就势建设墓穴。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
第四章 墓区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属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都要明确至少1名公墓管理员负责管理,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政府投资类农村公益性公墓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聘用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墓应整洁、规范、有序。墓区内的墓位应按照顺序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骨灰安葬(放)选定墓穴(格位),不得擅自改变墓穴(格位)位置和规格,碑石安放不得抬高和改变方向。
公墓管理单位原则上每月至少整体清扫一次公墓,维护保养公墓内绿化植被、清除祭祀垃圾、杂草等。新安葬(放)墓穴(格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墓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地域、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管理员联系方式、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温馨的祭扫服务,推广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植树缅怀、踏青遥祭等绿色文明祭扫方式。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政府投资类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统一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账户或县属国有企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取维护管理费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进行必要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墓管理人员工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建设等支出,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可持续。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赞助费等其他费用。征地拆迁坟墓免费安置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所涉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征拆单位或当地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与逝者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安葬(放)证明。服务合同、安葬(放)证明的示范文本以省民政部门制定公布为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等相关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进行登记造册,并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骨灰安葬(放)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予以归档:
(一)火化证明复印件(坟墓迁移的提供原墓位照片和迁坟协议);
(二)骨灰安葬(放)合同;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安葬(放)处理表、业务流程单、公墓收费凭证等;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实行“一墓一档”,按年度建档立卷,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落实专人保管。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骨灰安葬(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葬(放)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葬(放)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公墓入葬台账、收费、骨灰入葬率、规范安葬、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协助解决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墓管理单位或个人涉及市场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公墓管理单位新建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墓穴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兴(扩)建公墓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群众满意度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公墓年检工作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实施。年检结果应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及时制止、纠正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央、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赣州市民政局负责;如之前有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