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创中心,赣州经开区经发局,赣州蓉江新区社管局,赣州高新区科创局,市属(驻市)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赣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7日
赣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赣州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赣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但不安排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年底前完成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二)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组成员具备必要的层次和业务资格。
第五条 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牵头申报1个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项目的、合同到期(含申请延期)而未验收的,不得新申报项目;
(三)不符合市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查重有关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六条 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如实准备相关资料,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项目相关信息及材料。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归口推荐原则,根据项目申报的要求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受理和开展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结果通过管理系统在线查询。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八条 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或限额推荐的立项审查制度。评审立项包括专家评审、会议研究、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5个环节。
第九条 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项目诚信审核和重点工作等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拟立项项目经市科技局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公示期间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文件印发后,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三方签订《赣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逐级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即为生效。
(一)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签订合同时,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申报指标。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日期或申报书提交系统日期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日期。
(三)市科技局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发出合同签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推荐单位应在30日内,填写并提交合同书;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应在合同书提交后30日内完成审核流程。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合同书,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应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情况对撤销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撤销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推荐单位要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市科技局汇报项目重大事项。市科技局有权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时,可提交申请项目终止,不再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市科技局将统一组织验收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如需延期验收的,延期不得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延期申请同意但延期1年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不再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在医疗卫生机构等领域开展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可参照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九条 验收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及其他附件材料。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础,完成80%以上的合同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材料不完善的退回修改,经修改后再次提交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不通过验收或项目终止的,要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情况进行评价。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申请材料、合同书等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与项目验收证书一并作为科研档案资料保存。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健全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管理各环节信息可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查询。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开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研究,可不予公开。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实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还应当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社会发展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赣市科发〔201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赣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