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动办〔2023〕3号
各市、县(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财政局:
为适应国防动员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促进全省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规〔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易地建设费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易地建设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缴易地建设费。各级国防动员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规〔202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依法按标准足额收取易地建设费,要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以及税务部门联系沟通,确保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要严格依法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除《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二、加强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是各地开展国防动员和人防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地必须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规〔2021〕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用于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易地建设费。各地应充分发挥易地建设费使用效能,强化项目谋划储备,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易地建设费安排的支出在报同级财政部门之前,应当报上级人民防空部门审查。未经上级人民防空部门审查的支出项目,不得列入本级部门预算,也不得擅自使用该项经费。
三、加强易地建设费监督检查。各级国防动员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置,检查和查处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