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国防动员体制改革要求,结合近年来省委巡视、专项审计提出的意见,为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征缴易地建设费
严格依法收取易地建设费。各级国防动员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依法按标准收取易地建设费,要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联系沟通,依法足额收取易地建设费,确保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要严格依法减免易地建设费,除《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二)加强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属于国防性质专用资金,是各地开展国防动员和人防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地必须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专项用于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易地建设费。
(三)加强易地建设费监督检查。各级国防动员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