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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2024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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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发〔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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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

实施办法(2024修订)的通知

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2024修订)》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415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赣州黄金机场(以下简称赣州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令第50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江西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20231号)《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202314号)等规定,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的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赣州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是指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矩形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赣县储潭镇,章贡区水南镇、水西镇、水东镇、赣江街道、章江街道、南外街道、东外街道,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三江乡、蟠龙镇、湖边镇、黄金岭街道,蓉江新区潭东镇,南康区唐江镇、镜坝镇、龙华镇、十八塘乡、太窝乡。

赣州机场净空关注区域是指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赣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包含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13公里半径的圆形区域。

第二章 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设与公布

第四条 赣州机场应当及时生成、更新净空保护区域图、障碍物限制图、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及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体育、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

第五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将机场发展规划以及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赣州机场应当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赣州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经赣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七条在赣州机场范围内或机场邻近区域(即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不得设置易漂浮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第八条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者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九)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


 第三章 净空审核要求

第九条 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项目选址规划时,其最高点绝对标高(指最高点的1985年国家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审核后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中的限高(符合遮蔽原则的除外)

可以采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提供遮蔽方案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审核。

第十条 根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民航江西监管局进行净空审核。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在对区块或者地块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获得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其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赣州机场对于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发现净空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三)障碍物限制面内,对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2%)的建设项目,除做好第一项、第二项工作以外,还应当及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四)完善赣州机场净空管理档案数据库。

第十三条赣州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拟建高度,以总体规划符合性备案表中的净空高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立通信铁塔、高压输电线路、广告牌、对空照射光源等,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民航江西监管局进行净空审核。

第十五条 在赣州机场邻近区域(即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赣州机场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设置障碍灯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赣州机场。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赣州机场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六条如因举办重要活动,需赣州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至少在拟升放5日和2日前,向升放所在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赣州机场飞行管制部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赣州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赣州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高程超过《赣州黄金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邀请赣州机场参与建设项目方案审查会议或者书面征求赣州机场意见建议

第四章 净空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需要净空审核要求的,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民航江西监管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3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4),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民航江西监管局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

(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份)

辖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送至赣州机场分公司,赣州机场分公司协调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江西监管局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复意见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XY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一般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高程基准应当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电磁环境审核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条赣州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做好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电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时,对可能影响民航专用频率安全的,应当符合民航通信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规范要求,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民航江西监管局审核

第六章 新增超高障碍物和升空物体处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赣州机场按照行业规范对净空保护区域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并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增超高障碍物。对不符合行业要求的障碍物,应当向民航江西监管局、障碍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赣州机场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时应当立即组织实地测量和调查评估,经测量和评估后,确属于新增超高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立即报告民航江西监管局、障碍物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疑似障碍物基本情况。

(二)经评估确需发布航行通告的,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安全管控措施。

(三)障碍物产权单位认为赣州机场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偏差的,委托拥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赣州机场如与赣州机场测量结果不符,赣州机场应当调整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结果报民航江西监管局。

(四)调查评估应当包括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并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江西监管局。

(五)确属超高的障碍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结果报民航江西监管局复核。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应当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障碍物确须拆降的,由赣州机场报告障碍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赣州机场障碍物报告后,依法责令清除,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配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赣州机场提供的技术规范责令清除

能够当场拆降或者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构筑物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或者拆除,建筑物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拆降或者拆除完成后,障碍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复测,并通过民航江西监管局复核验收后,将有关情况抄送赣州机场。

第二十七条赣州机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一)发现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动力伞、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影响净空安全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教育体育、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并及时报告气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发现在赣州机场范围内或机场邻近区域(即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设置易漂浮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及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赣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长任组长的赣州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赣州机场分公司。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工作: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负责机场周边树木种植管理,禁止所植树木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从严设立、管理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运用市、区(县)主流媒体开展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内升空物体及城乡建(构)筑物净空超高管控和处置,并对确属净空超高障碍物责令清除;明确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机场发展规划、净空保护区域、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按照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净空限高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对违章超高建(构)筑物进行规划核实认定,移送城市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综合交通建设项目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管理工作;协同赣州机场协调处置交通建设项目影响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的活动或者行为。

(四)赣南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净空保护区域内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排查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协调处理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做好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建设项目的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服务。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机场做好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净空与电磁环境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隐患整改、应急管理工作。

(六)供电通信、能源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架空输电线路、通信铁塔、光伏场站、升压站等电力、通信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程序,禁止未审先建;会同赣州机场建立能源、通信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机制,共享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能源、通信、供电项目信息

(七)公安机关:负责打击“低慢小”飞行器违规飞行或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的行为;依法查处违章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法查处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的违规情形。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涉及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的公安机关事项,接受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八)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把关,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告知项目业主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九)气象部门:负责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以及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影响安全的行为。

(十)住建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所管辖的在建建 ()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管

(十一)生态环境及园区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工业企业焚烧工业垃圾、工业排烟排尘,以及城乡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焰火、废气的监督管理处置。

(十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施放飘浮物、升空物等体育活动的净空审核的协调管理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风筝、信鸽、跳伞、动力伞、滑翔伞、热气球、飞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滑翔机、特技飞行和模拟飞行等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对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协调机场周边学校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管理。

(十三)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文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协调管理;督促业主履行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施放飘浮物、升空物等文旅活动的净空审核手续;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文旅项目、文旅活动对空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光源的协调监管。

(十四)水务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净空限高管控。

(十五)林草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林业设施建设项目净空限高管控和林地上净空超高林木采伐审批工作

(十六)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城区净空超高广告设施和向空中照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城市光源的监督管理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干扰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的违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无人机、风筝、孔明灯、气球等违法行为。

(十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布局规模养殖场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行为进行处置。

(十八)赣州机场:履行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召开净空保护协调会议,联络协调成员单位履行净空保护责任;负责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动态巡视检查,对影响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活动或者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地方做好超高障碍物拆降或者拆除;提供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协调对接和技术服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立即通报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助处理;协同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宣传、设置净空保护警示标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净空管理工作评估,分析净空管理工作状况,及时改进完善净空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赣州机场对净空保护区域的巡查,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净空巡查可以采用人工巡视检查或者自动监视(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开展。采用无人机开展净空巡视检查的,应当符合飞行管理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赣州机场负责建立净空保护协调机制,组织机场周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召开净空安全座谈会议,视情邀请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参加,座谈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增建(构)筑物确属超高的,超高部分应当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修建、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设施和其他障碍物体,未经批准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升空物体,设置易漂浮物体,影响航空器正常起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赣州市A类通用机场的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根据通用机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5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赣市府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参考)

2.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3.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4.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

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1

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参考)

民航江西监管局:

XX建设单位的XX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XX(详细地址),属于XX项目(建设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章或相关专用章)

XXXXXX


附件2

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所处建设阶段和建设周期,占地面积、拟建高度等)

建设项目存在

□对空光源     □电磁干扰     □对空流场

声明:

所填内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编号

坐标点名称

经纬度坐标

(大地坐标)(度分秒)

XY坐标

(平面坐标)

坐标点

±0.00

地面高

程(m

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m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WGS-84坐标系

用地红线图

坐标系

经度

纬度

经度

纬度

X

Y

1)应当提供建设用地界址点及关键位置点的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和XY坐标(平面坐标)

2)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3)建设项目名称或者备注中,需说明建设项目类型,如基站、高压线、楼房水塔、烟囱等;

4)坐标精确到0.01秒,高程基准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5)如建设项目存在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应当说明其影响范围和高度;

6)附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测绘单位要求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测绘单位名称(公章) :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4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