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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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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信丰县、龙南市、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人民政府,市直(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贵单位于20211018日(周一)下午17:00前将修改意见建议(电子版及盖章件)反馈至我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何雷瑜,联系电话:0797-8236398,电子邮箱:fcjbzk@163.com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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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5.5万套(间),其中:中心城区4.5万套(间),切实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

二、基本要求

(一)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配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二)着重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或县城)生活和工作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标准的新就业大中专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7090平方米的户型不超过15%。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三)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2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

(四)运营期间接受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期间接受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严格质量精细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行业、属地监管,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品质。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在一年内分期缴清出让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对中心城区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受益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市级层面视情给予一定支持。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以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

(四)简化审批流程

1.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房源转化投用速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认定书后,相关部门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搭建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化管理平台,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程网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金融、银保监、税务、行政审批、大数据、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把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科学确定筹建计划各地要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意愿和建设意愿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本地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人口数量及结构、住房状况等情况。20219月底前科学安排2022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筹集任务,11月前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部门协作。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各地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强化市场监管;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金融、行政审批、大数据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备案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畴;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五)强化督导考核。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内容,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以督查考核倒逼工作落实。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部门推荐为及时奖励评选对象;对群众满意度低、工作进展慢,或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提请市领导约谈。

附件:1.赣州市“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表

2.关于“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的说明

附件1

赣州市“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

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表

单位:万套

区域

建设目标

全市

5.5

中心城区

4.5

其中:

章贡区

0.92

赣州经开区

0.96

赣州蓉江新区

0.6

赣县区

0.67

南康区

1.35

信丰县

0.18

龙南市

0.11

兴国县

0.18

宁都县

0.21

于都县

0.16

瑞金市

0.16

附件2

赣州市“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

住房建设目标分解的说明

根据7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力争达到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和赣州市“十四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要求(中心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覆盖面达30%,县级城市达23%),确定全市“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5.5万套。其中:中心城区4.5万套、县级城市1万套。

一、中心城区部分(4.5万套)

按“十四五”期间新增商品住房规模(权重系数0.5)、七普城镇常住人口数(权重系数0.3)和辖区规模工业企业个数(权重系数0.2)等因素综合测算取整得出。其中:章贡区9200套、赣州经开区9600套、赣州蓉江新区6000套、赣县区6700套、南康区13500套。

二、县级城市部分(1万套)

选取瑞金市、龙南市,加上“七普”城镇常住人口规模达30万以上人的县城,按“七普”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占比测算取整后得出。其中:信丰县1800套、龙南市1100套、兴国县1800套、宁都县2100套、于都县1600套、瑞金市1600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