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市住建局向中心城区五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等市直(驻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8条(采纳11条,未采纳7条)。9月18日,再次向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驻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6条(采纳6条,未采纳10条),对未采纳的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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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市财政局 |
建议文稿第三(二)1点“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对中心城区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收益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市级层面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修改为“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对中心城区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受益财政统筹给予奖补”。 |
不采纳 |
理由:只有明确具体的奖补标准,才能充分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
市自然资源局 |
1.建议删除文稿第三(一)1点“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整段。 |
不采纳 |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有明确表述,不应删除。 |
2.建议在文稿第三(一)3点“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增加“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的表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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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文稿第三(一)5点“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修改为“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者租赁的前置条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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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文稿第三(四)1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认定书后,……”修改为“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认定书后,……”。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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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保监分局 |
建议文稿第四(一)“加强组织领导”部分增加人行赣州中支、市政府金融办”。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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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 人民政府 |
建议文稿中明确细化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以及产业园区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 |
不采纳 |
理由:各地、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出台更详细的配套政策。 |
建议文稿结合龙南市目前财政情况以及商品房市场存量现状,将龙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由1100套下调至200套。 |
部分采纳 |
理由:已调整龙南市筹集任务为550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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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 人民政府 |
1.建议文稿第三(一)3点“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整段修改为“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产业邻里中心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在段尾增加“同时,鼓励产业邻里中心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
不采纳 |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并未明确将邻里中心纳入范围。 |
2.建议文稿第三(一)4点“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修改为“允许改建或对改建价值不大的资产,自行拆除重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
不采纳 |
理由:根据住建部城市更新最新精神,城市发展中应避免大拆大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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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文稿第三(二)1点“市级层面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修改为“市级层面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
不采纳 |
理由:在奖补方面,市财政局认为国家、省级奖补支持政策尚不明确,故表述为市级层面视情给予一定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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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文稿将章贡区“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降至5000套。 |
不采纳 |
理由:国家层面在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且中心城区属于人口净流入区域,为完成全市筹集目标,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区应主动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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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江新区 管委会 |
建议文稿明确土地出让时取消人才住房配建,改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
不采纳 |
理由:文稿已有商品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表述。 |
宁都县 人民政府 |
1.建议文稿第三(二)1点“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对中心城区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受益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市级层面视情给予一定支持”修改为“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对中心城区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市、县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各按5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
不采纳 |
理由:根据住房保障属地管辖原则,县市奖补政策应由受益财政给予支持。 |
2.建议文稿将宁都县“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由2100套调整为1500套。 |
采纳 |
文稿已调整宁都县任务为1000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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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 人民政府 |
建议文稿将赣县区“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由6700套调整为3000套。 |
不采纳 |
理由:国家层面在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且中心城区属于人口净流入区域,为完成全市筹集目标,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区应主动作为。 |
备注 |
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赣州经开区管委会、南康区人民政府、信丰县人民政府、于都县人民政府、兴国县人民政府对文稿无修改意见。瑞金市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馈,视同无修改意见。 |